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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海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给付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8458.3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1); 二、确认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8458.3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90元,由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7)。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