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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003民初970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习海、徐园,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19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杰,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19日,汉族,住***。 被告:盐城天洲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夕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永嘉新城中心广场**** 负责人:金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雅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3年7月8日,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黄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4月10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新、蒋爱慧,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伸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峰,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9月11日,汉族,住***。 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欢,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盐城天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洲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徐州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财保上海分公司)、永城市伸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商丘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嘉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杰,被告太平洋财保商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峰,被告人寿财保嘉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平安财保徐州公司,被告***,被告国泰财保上海分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天洲物流公司、永城市伸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交通事故产生损失47973.03元(医疗费4993.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1020元、护理费6800元、误工费34000元、交通费100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日23时50分左右,***驾驶永城市伸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扬高速公路上行线282KM+400M路段,在变更车道过程中与***驾驶的浙F×××**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另案处理)。事故发生后,两车均停在第一行车道内,***、蒋大帅和陈某三人下车,***到车后方与豫N×××**号车驾驶人短暂交涉后返回浙F×××**号车旁。23时51分左右,***驾驶***所有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发生事故后停在第一行车道内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和浙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在车外的***倒在中央护栏、陈某和蒋大帅倒在行车道内。随后,***驾驶其所有的皖N×××**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地点,又碰撞蒋大帅并碾压陈某。该起事故造成***、蒋大帅、***、***、丁玉华、姬恩情和王举仁受伤,陈某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受损。该事故经扬州市高速交警四大队现场勘察后作出事故证明,证明被告***的行为和被告***、被告***的行为共同造成了该起事故,被告***的行为加重了该起事故的后果。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至扬州友好医院治疗,诊断为腰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头部外伤、多处软组织伤,住***。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保商丘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商业三责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丁可可,是***的儿子,登记车主为永城市伸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辆是由丁可可全额购买,事发时尚未过户,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太平洋财保商丘公司辩称:该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在交强险范围内应预留其他伤者份额。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共同造成了该起事故,***行为加重了该起事故的后果,对此我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20%。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司不承担该案诉讼费等间接损失。 被告***辩称:苏C×××**车辆所有人是***,苏J×××**车的所有人是天洲物流公司,***是***雇佣的驾驶员,事故损失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财保徐州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驾驶车辆牵引车(主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商业三责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前期垫付1万元支付给友好医院。本起事故中伤者较多,在交强险范围内要给其他伤者预留。原告主张的三期期限过高,认可误工期45天、护理期20天、营养期30天,误工费标准认可80元/天。 被告人寿财保嘉兴公司辩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商业三者险条款的约定,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伤者***系浙F×××**车辆车上人员,故我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不予赔偿。 被告***、***、国泰财保上海分公司、***、***、天洲物流公司、永城市伸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均未答辩。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4687.5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6214.5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4687.5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6214.51元; 三、被告***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的6214.52元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户:11×××57)。 审判员谢云参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露露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