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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10981506.12元; 四、驳回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800元,由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800元,由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一审申请费5000元,由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774元,由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74元,由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