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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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赣花油脂有限公司 江西山歌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426号民事判决; 二、江西山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姜娟购物款人民币10,584元; 三、江西山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娟赔偿金人民币105,840元; 四、江西赣花油脂有限公司对江西山歌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8元,检测费人民币1,000元,均由被上诉人江西山歌食品有限公司、江西赣花油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