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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益阳市金大地天然色素有限公司
益阳市金源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益阳市金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益阳市金大地天然色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61,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益阳市金大地天然色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6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1906元,由被告益阳市金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24
发布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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