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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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威海润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解除原告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与被告青岛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安装项目施工合同》; 二、被告青岛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 三、被告青岛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3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6日起按同每日千分之三的利率计算至2014年9月15日止); 四、驳回原告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威海润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请求。 上述第二至三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4元,由被告青岛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