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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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常德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及旅游费10726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保险赔偿款64532.81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保险赔偿款177777.0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9元,由***自行承担8000元,由常德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3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