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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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科极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松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韦恩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秦淮分公司 福建韦恩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韦恩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秦淮分公司、福建韦恩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松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科极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15600元; 二、被告福建韦恩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秦淮分公司、福建韦恩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松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科极光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86625.18元(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之后以5130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福建韦恩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秦淮分公司、福建韦恩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松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足额支付货款461700元之前,原告杭州中科极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取回9台型号为LSS-10A的激光光源设备; 四、被告福建韦恩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秦淮分公司、福建韦恩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松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科极光科技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 五、驳回原告杭州中科极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1元,保全费2755元,共计8186元,由原告杭州中科极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福建韦恩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秦淮分公司、福建韦恩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松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165元。原告杭州中科极光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福建韦恩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秦淮分公司、福建韦恩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松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1-6-15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