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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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 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330000元; 二、被告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 四、驳回原告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负担。原告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1-7-1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