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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63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处理; 二、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63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63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上诉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偿还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0%,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32.86元,由上诉人***负担19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32.86元。上诉人***多缴交的632.86元,由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13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