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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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麒轩运输有限公司 南京天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国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南京百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南京苏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南京麒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南京天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签订的四份《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除《所有权转让协议》),确认原告以116万元的价格收回租赁物(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解放”牌汽车);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损失174217.1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5万元;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1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975元,由原告一汽租赁公司负担19472元,由被告***、***连带负担65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