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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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富鑫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富鑫玻璃有限公司货款228378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5月30日的利息为34000元,并从2021年6月1日起以2283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富鑫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