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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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退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