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国鼎黄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0元。

二、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利息424125元、复利1532.32元、罚息58906.25元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复利(以4241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付)、罚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3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标的预交,在接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3-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