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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国逸租赁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102期”产品本金11500000元、收益891703.10元,及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收益损失(本金7050000元按7.0%/年、本金3350000元按7.1%/年、本金1100000元按7.3%/年计算); 二、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57084元、诉讼保全保险费7469元,合计64553元; 三、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就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青岛联合信用资产交易中心国逸租赁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附件1《基础资产明细确认单》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技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明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杭州融浩助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1538元,由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技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明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杭州融浩助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技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明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杭州融浩助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公告费560元,由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技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明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杭州融浩助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