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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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华宇塑料有限公司 夏邑县荣邦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仙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仙桃华宇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荣邦纺织品有限公司就未剩余交付货物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夏邑县荣邦纺织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仙桃华宇塑料有限公司234039.15元货款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2月27日起以234039.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1元,减半收取5185元,保全费1690元,合计6875元,由被告夏邑县荣邦纺织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5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