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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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 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3143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59894.61元; 二、驳回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7528元,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负担33500元,由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528元,由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负担28500元,由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