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帅金传的银行存款31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申请费2,110元(申请人已缴纳2,110),由申请人艾俊军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6-3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