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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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中骏贸易集团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五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日照中骏贸易集团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编号为GR-20140916-01-SLJ的设备采购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日照中骏贸易集团热电有限公司预付款45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日照中骏贸易集团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原告日照中骏贸易集团热电有限公司负担3324元,被告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