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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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6164.47元。(115164.47元-9000元) 二、原告***剩余经济损失84006.38元,按照70%的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8804.47元(84006.38元×70%)。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垫付费用3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6元,由被告***承担1502元,原告***承担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2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