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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京东信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宝鸡悦斯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宝鸡悦斯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陕西京东信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配送服务费210651.85元;

二、陕西京东信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宝鸡悦斯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预付款补充协议》(编号20200219401)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解除;

三、驳回陕西京东信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4元,其中624元由陕西京东信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其中2080元由宝鸡悦斯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6-22
发布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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