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3654.78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以下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分行,账号:62×××60)。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负担7元,被告***负担222元,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以下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分行,账号:62×××60)。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19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