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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成都长源新晨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强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成都强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腾退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 三、被告成都强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计算方法为:2019年4月30日前的租金按1,540,647.36元/年的标准计算;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按1,617,679.73元/年的标准计算,其后每两年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成都强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8,129.47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42元减半收取计10,5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21元,由被告成都强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