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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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焱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济南焱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5794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济南焱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施救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焱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计101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如不上诉,根据本判决,人保济南公司应赔偿金额为66957元,为方便当事人,请人保济南公司将赔偿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济南焱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7×××6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济南章丘支行。本院不再过付。) |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 发布日期 | 2021-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