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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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工业园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阳县平红服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阳县平红服装有限公司、被告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青阳县工业园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86元,由青阳县平红服装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阳县工业园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