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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迪克印务有限公司
成都科力达包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迪克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科力达包装有限公司货款398890.01元,并从2019年10月23日起以本金398890.0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迪克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科力达包装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迪克印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成都科力达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2元,减半收取3942元,由被告成都迪克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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