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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8)冀0433民初6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8)冀0433民初6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8)冀0433民初6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948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