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华尔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钢霸供应链有限公司 江苏银凤金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银凤金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