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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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睿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德洋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菏泽睿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德洋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菏泽睿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菏泽睿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连云港德洋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给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5-13 |
| 发布日期 | 2021-09-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