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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荆门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信用卡尚欠本金41625.36元及截至2020年2月20日的利息5229.47元,违约金2423.52元,合计49278.35元(之后利息、违约金以尚欠本金41625.3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且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公告费350元,尚未发生的公告费待实际发生后,凭有效票据亦由被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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