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高平市恒远洗煤有限公司 山西兴高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晋0525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雪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晋0525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韩雪东支付借款本金7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雪东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由韩雪东负担(已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晋0525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