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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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永吉盛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0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