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8执1916号 原告上海晶田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留兮商贸有限公司、王楚翘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上海留兮商贸有限公司、王楚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晶田铝制品有限公司定作款人民币116,000元。 二、被告上海留兮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楚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晶田铝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以12,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5日;以12,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5日;以12,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5日;以12,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5日;以12,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5日;以12,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5日;以12,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5日;以12,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5日;以12,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5日;以116,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每日千分之一利率计付)。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两被告上海留兮商贸有限公司,王楚翘负担。届期,被告上海留兮商贸有限公司,王楚翘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晶田铝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晶田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留兮商贸有限公司、王楚翘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留兮商贸有限公司,王楚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前按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付款履行还款义务。由于双方达成和解,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中,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