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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和桥商业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10783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小额诉讼)

原告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19867751),住***。

法定代表人:李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被告

被告:和桥商业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99577814A),住***。

法定代表人:刘晓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诉讼请求及证据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和桥商业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桥商业公司)支付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丝路视觉公司)合同款项51800元,并支付违约金595.7元(以518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自2020年11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2月23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52395.7元;2.判令和桥商业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证据材料

1.赵鑫聊天记录,证明和桥商业公司同意先行结算石家庄新百广场项目、京东体验中心项目、北京顺义国泰广场三个项目的制作费,并签署相应合同,证明和桥商业公司确认京东体验中心项目欠款金额11400元;

2.石家庄新百广场项目、北京顺义国泰项目合同、两个项目收款回单,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结合已收款回单,目前和桥商业公司尚欠丝路视觉公司51800元;

3.录音资料,证明和桥商业公司同意先行结算石家庄新百广场项目、京东体验中心项目、北京顺义国泰广场三个项目的制作费,因另外两个项目未收到和桥商业公司的甲方的款项,所以暂时不能结算;

4.京东、石家庄、顺义三个项目所有交付成图,证明丝路视觉公司已制作完成;

5.成果交付邮件,证明丝路视觉公司已制作完成并交付了京东项目、云南昆明南悦城项目、长青城项目效果图成图;

6.云南昆明南悦城项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丝路视觉公司按照和桥商业公司要求制作完成云南昆明南悦城项目效果图,并交付至王爽指定的电子邮箱;

7.效果图成果确认函,证明丝路视觉公司交付了长青城项目、京东项目效果图,并通过和桥商业公司验收确认,确认函中明确“原件、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具有法律效率”;

8.京东、长青城、昆明南悦城三个项目所有交付的成图,证明丝路视觉公司已制作完成,

答辩意见及证据

答辩意见

交付确认单我公司没有原版,在交付确认单上也没有我公司签章,对于交付确认单签字是否为本人签字我们不确定,对于京东项目、长青城项目、云南昆明项目,我公司与丝路视觉公司只有京东的项目有合同,另外两个没有合同。认可项目确认单上的王爽、王忠良是我公司职员,但是二人均已离职,我们现在已经无法联系两人,无法询问两人项目情况。应由丝路视觉公司来核对。对于三个项目的效果图张数和费用均认可,但是对签字有异议,不清楚是否为本人签名。

被告证据材料

未提交证据材料

审理认定事实

委托方(甲方)和桥商业公司与受托方(乙方)丝路视觉公司签订《重庆京东超级体验中心项目效果图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由乙方对京东项目外立面效果图制作、项目整体鸟瞰效果展示、各个入口展示、边廊部分效果展示,共计人视1张单价1800元,鸟瞰修改2张400元/张,2张1500元/张,半鸟瞰修改1张1800元/张,1张900元/张;人视修改2张800元/张,2张200元/张,1张500元/张,1张600元/张,合计11400元,制作周期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含甲方验收时间);并在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最后截止日之前提交合格的完整效果图,直至甲方确认验收,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丝路视觉公司于2019年3月1、同年3月11日、同年4月1日、同年4月3日、同年5月5日、同年7月15日、同年7月23日、同年10月29日共计交付和桥商业公司重庆京东项目效果图13张,价值11400元,上述交付确认单甲方签收人均为王爽。2020年11月27日,丝路视觉公司向和桥商业公司出具价值11400元北京增值税发票一张。

后丝路视觉公司于2019年1月27、同年2月20日、同年7月16日共计交付和桥商业公司长青城项目效果图14张,价值15400元,上述交付确认单甲方签收人为王中梁、王爽,但双方未签属合同。

2019年9月7日,丝路视觉公司共交付和桥商业公司云南昆明南悦城项目效果图12张,价值25000元,上述交付确认单甲方签收人为王爽,双方亦未签属合同。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双方交付确认单上有备注:本确认单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丝路视觉公司与和桥商业公司曾签订《重庆京东超级体验中心项目效果图委托制作合同》,双方对效果图数量、价格及违约金做了约定,后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丝路视觉公司对长青城项目、云南昆明南悦城项目效果图交付给了和桥商业公司,该公司人员王中梁、王爽均在标明了价格的确认单上签字,视为认可且接收了丝路视觉公司的作品效果图,应按照确认单上的价格支付价款,其未如实支付价款,应承担支付价款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民事责任。和桥商业公司称王中梁、王爽签字有问题,但未提出笔迹的签定,其亦认可三个项目的效果图张数和费用。故对于和桥商业公司所称应由丝路视觉公司负责核对数据的答辩意见,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对于丝路视觉公司要求支付合同款项51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结合本案现有证据,结合和桥商业公司违约情况,本院认为丝路视觉公司的违约金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判决主文

和桥商业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制作费51800元,并以51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向和桥商业公司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履行提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和桥商业设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诉讼权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6-18
发布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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