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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光福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苏州卓成汉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卓成汉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151466.9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9151466.9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基准贷款利率的1.8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卓成汉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卓成汉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227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142230元,被告苏州卓成汉华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0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中国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