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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越秀新桥文化娱乐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支付电费16213.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6213.56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4元,由原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负担1643元,被告广州市越秀新桥文化娱乐中心负担4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