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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18390.57元,并从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018390.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计付违约金;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7920元; 三、被告广州恒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凯路仕自行车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耀轮车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不能按时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对被告广州恒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质的、被告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200万股公司股票(股票代码430759)享有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7870.2元(其中受理费4287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恒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凯路仕自行车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耀轮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