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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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井泉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民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井泉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等费用165580.25元。 二、被告甘肃井泉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合同履行保证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两项合计175580.25元,由被告甘肃井泉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6元,由原告***承担488元,甘肃井泉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承担3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6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