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诚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王建威与山东诚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4日签订的《钢结构构件加工合同》; 二、山东诚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王建威15万元; 三、王建威赔偿山东诚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17600元; 以上二、三项折抵后,山东诚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王建威3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山东诚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王建威负担1000元,山东诚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841元,王建威负担821元,山东诚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