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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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矿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地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700万元、借款期内的利息376891.54元,并支付复利(自2017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76891.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2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25%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地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