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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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浙0402执2113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被执行人:陈斌、周晓红、周金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斌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