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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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华区金旭不锈钢材料经营部支付欠款5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华区金旭不锈钢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