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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47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4730号民事判决第五、十一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753元(受理费4657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002元;由原审被告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9751元,原审被告***、上诉人广州行盛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中192392元的范围内共同负担,原审被告***在其中82454元的范围内共同负担。一审案件鉴定费109400元,由上诉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4845元,由被上诉人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584元,上诉人广州行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82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4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