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铜川印台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铜川印台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800元,利息10675.6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12日以后利息以本金197800元为基数,月利率12.47‰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李倩、张俊琦、周文静、马秋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 案件受理费2229元,由被告***、李倩、张俊琦、周文静、马秋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