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边县益丰植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谭继成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借款本金470320元,利息30000元的清偿责任。盐边县益丰植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期限内对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04元,由被告***、***、***、***、***在谭继成遗产范围内和被告盐边县益丰植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