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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2705.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2705.7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9年5月24日起计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未退回租赁物损失75845.10元;

三、驳回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440元,由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440元,由被告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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