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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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370万元; 二、第三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的利息5,744,913.89元; 三、第三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39,444,913.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10%,自2014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第三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 五、如第三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判决义务,原告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与第三人上海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在绿地集团扬州铭源置业有限公司的4,2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第三人上海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第三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274元,由第三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