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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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立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4025.9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4261.7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负担90元,由被告***负担3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