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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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南充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充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524.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充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524.2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物业服务费,违约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