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鑫祥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泊头市鑫祥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给付原告泊头市鑫祥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4655286.61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0元; 三、被告***返还原告泊头市鑫祥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未退租赁物钢管57646.5米、扣件44478套、油拖9735根、立杆30514.2米、横杆37719.9根,或按市场价格给付等值价款,并继续支付租赁费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合同解除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